返回主站|会员中心|保存桌面|手机浏览
普通会员

深圳市中兴达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知识产权代理;提供知识产权顾问服务及相关信息咨询;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培训;企业营销...

产品分类
  • 暂无分类
站内搜索
 
友情链接
首页 > 供应产品 > 合理使用他人作品时是否需要付费吗
合理使用他人作品时是否需要付费吗
点击图片查看原图
产品: 浏览次数:409合理使用他人作品时是否需要付费吗 
单价: 面议
最小起订量:
供货总量:
发货期限: 自买家付款之日起 3 天内发货
有效期至: 长期有效
最后更新: 2020-05-06 10:37
  询价
详细信息
合理使用是指为了扩大作品的广泛传播,在著作权法规定的某些情况下使用作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这是法律规定的对著作权的一种限制情况。 

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上述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询价单